为规范、科学、持续地开展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一条 设立仫佬族博物馆藏品征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职能为:
(一) 定期召开全馆藏品征集计划与总结专题会议。
(二) 组织馆内外专家开展拟征集藏品的鉴选评估和定级。
(三)组织全馆相关业务部门实施藏品征集,规范征集流程。
(四)开展藏品征集宣传和捐赠倡议,收集征集线索。
(五)实施藏品征集经费的筹集、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仫佬族博物馆藏品征集委员会由馆长直接领导。委员会成员由馆内编制人员组成,藏品征集由所有成员具体实施。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反映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各时代、各民族的生产生活、制度文化、风俗习惯、科技艺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代表性实物和文字、图片资料。
第四条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各民族文物相关的制作工具、材料、半成品的实物、动植物标本和文字、图片资料。
第五条 反映各民族的代表性实物和文字、图片资料。
第六条 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重大政治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实物。
第七条 反映当代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世居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工业、商业、文化等代表性实物资料。
第八条 广西各地区、各时代古人类和动植物标本。
第九条 各级各类传承人或民间艺人的工艺美术作品。
第十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标本。
第三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十一条 博物馆可通过收购、捐赠、调拨、移交、交换、考古发掘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合法方式征集藏品。
第四章 藏品征集要求
第十二条 藏品征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秉公办事。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应充分考虑藏品的成套性、完整性和代表性,综合评估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切实保障藏品质量。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应坚持一般和重点相结合,既征集一般藏品,同时特别注意抢救征集具有较高价值的珍贵藏品。
第十五条 藏品征集应注意搜集、记录藏品原始资料。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仫佬族博物馆藏品征集委员会召开全馆藏品征集计划专题会议,商定藏品征集方向与重点、人员分工、经费预算等。
第十七条 对所有拟征集的文物,由相关业务人员在正式征集之前进行价值评估。遇有较重要、价值较大或数量较多的文物时,聘请专家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并对拟征集文物提出是否同意征集的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由征集人员负责,将征集项目提交征集委员会评议审核,由委员会提出接受征集建议,报请馆长审核,最终确定是否接受征集及接受征集藏品数量。
第十九条 馆外田野调查期间或其他不便办理纸质藏品征集请示的情况下,可使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相应的请示、汇报、沟通。在得到口头或网络回复的同意意见后,可先实施藏品征集,回馆后再及时补充完善纸质行文程序和材料。
第二十条 根据拟征集文物的来源确定文物征集的方式,分为购买、接受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通过征集入馆的藏品,征集人员在实物入馆后10个工作日内,经手人要仔细做好科学记录,注意搜集原始资料。经藏品征集工作组核准确认后,填写《藏品入库凭证》,馆长签字批准后,随同文物、标本办理藏品移交入库手续,交接清楚后,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第六章 征集经费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由县财税局、政务监察和审计局、文广体旅局、馆财务对藏品征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藏品征集应充分考虑拟征集藏品的必要性、市场行情、价格合理性。藏品征购价格不应高于广西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的鉴选评估价格;通过竞拍方式征集藏品,竞拍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广西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最高估价的10%;接受藏品捐赠,其物质奖励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藏品估价的10%。
第二十四条 仫佬族博物馆藏品征集委员会向财政局按年度汇报藏品征集成果和征集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第二十五条 藏品征集应手续完备,资料齐全。藏品征集、鉴选、评估等环节的参与人员须相应地在征集请示、合同、鉴选征集意见、征集凭据等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和经费为自己或他人征集藏品,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
(仫佬族博物馆)
2017年8月1日